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新闻2019年06月04日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桂电教﹝200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  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构建课程内实验单独设课实验开放性综合实验课程设计的实验课程体系。各模块的设置原则、功能、作用各不相同。

(一)课程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由演示性、验证性、设计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二)单独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为基点,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

(三)开放性综合实验是以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为主单独设课的实验课,以一门或几门课程内容为主,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精神,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设计是以系列课程或课程群为起点的大型综合、设计性实验,培养学生综合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

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研究创新性实验;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自拟实验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自主实验,并予以经费支持。

实验课必须具备系统的实验理论和实验内容,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大纲及实施计划,公开出版的实验教材(或相关的指导手册)和完善的实验考核细则。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开展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列入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实验、单独设课实验、开放性综合实验课和课程设计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学时、内容及要求,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紧密结合课程内容体系,符合学生培养目标和要求的原则。要将教学改革成果融入实验教学大纲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按照学校统一的内容要求及格式规范编制,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 本课程实验教学的任务、要求和应达到的教学目的;

(二)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三)明确的实验课程内容(项目)和学时分配;

(四) 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相关的指导手册;

(五)实验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教研室、实验室组织人员修订,课程负责人审定,由学院(系、部)组织专家论证,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执行。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实验课程内容及项目若有更新和增减变化,必须严格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其实验教学大纲应及时进行修订,使其始终保持与实验内容及项目执行的一致性。实验教学大纲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第四章  实验教材

第九条 实验室应有与理论教学结合的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和中长期编制实验教材计划。各实验课均要使用自编或引进的高水平教材。教材应多样性(包括立体化教材),并有广阔的覆盖面和足够的实验项目(包括计算机辅助实验教学软件和多媒体教学课件)。教材内容要反映课程内容与体系改革以及实验教学改革和研究成果,既要体现基础性又要具有先进性,既要体现学科的内涵、实验内容的更新,又要有反映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现代实验技术和手段。

第十条 实验教材(或相关的指导手册)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实验分析讨论题等内容,应有一定量由学生自主完成的综合性实验项目或设计任务要求。

第十一条  各类实验教材要在保证质量的原则下充分体现自身的特色。

第五章  实验教学内容及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的教学目的为依据,不断优化、更新,提高实验教学内容的起点,设置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被动模仿到主动设计以及综合运用,形成具有基本实验(演示性、验证性)、提高型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等)和研究创新型实验不同层次所组成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十三条  实验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等类型。不同类型实验的实验目的、方法、特点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

(一)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二)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相关的指导手册)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三)综合性实验: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设计性实验:可以是实验方案的设计,也可以是系统的分析与设计。学生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实际操作运行,以完成实验的全过程,同时形成完整的实验报告,主要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

(五)研究创新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是支撑实验课程的核心,实验项目的设置情况反映了该实验课程的水平与质量,也是实验课程先进性的体现。依据实验教学内容,科学设置实验项目,一般每个实验单元时间为2小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五条  若变更、新增实验项目,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开实验试做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大实验内容改革力度,在实验项目中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比重,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六章    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确定。各学院(系、部)按照教学计划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相关实验室根据实验任务安排、落实实验课指导教师,安排实验教学进度计划,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相关的指导手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实验挂图和教具等。并与主讲教师协商填写《实验教学进度计划表》,实验室应将该表公布(实验室外或网上),同时在开学后三周内报送学院(系、部)办公室,将作为检查、督导和了解实验教学运行及秩序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科学组织,合理分组,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基本实验原则上应11组。部分其他实验可根据需要2人一组,少数大型实验,同组人数可适当增加。为了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每名实验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规定人数。

第二十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15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不予补做实验;学生因请假而缺做实验者,必须补做方可取得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规则》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每一次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讲解要少而精,一般不超过20分钟,要做到因材施教,启发诱导,精心指导,循序渐进,教书育人,并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预习者可不予做实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要求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须经实验指导老师签字或登记。

第二十四条  总结经验,填写实验室日志,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师教案和试做报告及实验开出情况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

第七章  对实验室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求用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前,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做好各项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工具是否完备,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以确保实验安全,保证实验顺利开出。

第二十七条  对首次担任课程实验的教师,必须经过试讲和试做,合格后方可开课。对新开实验,必须试做且有试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验期间,实验指导教师不得离开现场,应集中精力,巡回指导,关注实验的进展情况。实验结束时,要认真审核学生的实验数据或结果,并签字认可或登记。

第二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及时地全部批改实验报告,并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动手能力及实验报告质量等方面来综合评定每次实验成绩,认真如实填写《实验教学过程登记表》,并于期末交学院(系、部)办公室。实验成绩应于实验或实验考试结束后三天内登录上网,并打印交给主讲教师和学院(系、部)办公室。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的审定,组织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进与开发实验装置,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增开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并创造条件设立一定数量的开放型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

第八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步骤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者,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其实验资格;因故请假者,必须在实验前书面请假,并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事后必须补做

第三十三条  保持实验室的严肃、安静,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嬉闹,不准在实验室内进食、吸烟和乱吐乱丢杂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教师的指导, 如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备有专用实验记录本,实验记录是原始性记录,是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验结果须经实验教师签字认可。

第三十六条  严防事故,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实验指导教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完成后应整理好实验场地,将仪器、工具、元器件等进行清理、归还,经实验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按时交给实验教师,不得抄袭或臆造。实验报告是实验完成后的全面总结,它主要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条件、实验数据、结果分析和问题讨论。实验报告一律用钢笔书写,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与符号,要求文字书写工整,不得潦草;作图规范,不得随手勾画。

第九章  实验教学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校对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权威化建设,建立实验教学督导制度,对学校的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学校实验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检查方式包括:1.听课,检查教师教案、实验准备情况和辅导情况;2.口头提问学生,检查学生实验报告;3.考核学生动手能力;4.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等。

第四十条  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结合考核的内容、类型、规模、场合和实验条件等,采用操作、口试、笔试、报告、设计和答辩等多种方式。

(一)操作:主要考核学生实验的操作技能、实验中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对常用仪器操作技能及其熟练程度、物理量的一般测量等。

(二)口试:主要考核学生对实验原理的理解、仪器性能的陈述、实验中应注意的事项以及误差的产生和讨论等。

(三)笔试:着重考核学生对实验原理和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和技术、误差分析、数据处理等方面所掌握的深度和广度,考查学生对实验中涉及到的原理、规律及公式的推导和论证,对一些常用仪器性能的了解程度。

(四)报告:根据平时的实验报告来检查学生编写计划、处理数据及分析和总结的能力。实验结果的递交形式有:实验报告、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等。

(五)设计:主要是指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考试。学生根据题目要求,自己设计方案,自选仪器,自拟方案,自主完成实验。

(六)答辩:要求学生根据自身对实验的掌握情况,即兴回答老师和同学的提问,以考查学生的表达能力、实验素养和应变能力。

第四十一条  平时各次实验成绩的评定。

平时实验成绩根据下列四个方面评定,其中,实验报告占平时成绩的30%。

(一)实验态度:是否遵守纪律、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和结果;是否有创新精神。

(二)实验技能:实验原理、步骤是否清楚;实验方法和基本操作技能是否掌握;能否独立、正确地完成实验。

(三)实验报告:书写、绘图是否规范;原始数据是否准确完整;数据处理、结论分析是否正确。

(四)迟到、早退或未按时完成实验报告者,该次实验成绩降低一个等级。

第四十二条  单独设课实验的课程成绩评定

实验单独设课的课程成绩由平时实验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实验成绩可占40—50%。考试以实际操作为主。

第四十三条  实验不单独设课的课程实验成绩评定。

(一)不进行实验考核课程(计划实验时数<6学时)的实验成绩,可根据平时各次实验成绩综合评定。

(二)进行实验考核的课程的实验成绩由平时实验成绩和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可占30—40%。考核方式以实际操作为主,主要考核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考核成绩可占60—70%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一)无故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1次或以上者;

(二)无故未参加实验考试、考核者;

(三)因故请假缺做实验,事后又未补做实验者;

(四)迟到15分钟以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或不遵守实验纪律造成重大事故而被取消成绩者。

第四十五条  实验不单独设课的课程成绩评定与记载。

实验不单独设课的课程成绩评定由理论和实验成绩总评,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各门课程总评成绩中,实验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实验学时所占该门课程总学时的比例。

第十章  实验研究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教研室、实验室应积极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更新实验项目,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开出具有一定难度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启迪探索精神和创造性。

第四十七条 为了鼓励和调动广大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改革,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学校将实验改革纳入教改工程项目中,每年立项一次,并加大对实验改革的投资力度。

第四十八条 改革项目按期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发给校级教改工程项目验收证书,学校给予项目主要参加者一定的奖励。学校每四年评定一次近年来的优秀改革成果,予以推荐参加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

第四十九条 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动手机会,有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各学院(系、部)要积极支持实验室对学生开放。

第五十条 各实验室要从学校实验教学大局出发,相互支持,大力协作。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验仪器设备拥有情况,实验室有责任为校内其他单位开出有关的教学实验。

第五十一条 各实验室每学期要认真填写实验室日志,期末交学院(系、部)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全校实验教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在教务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实验教学工作实施管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1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