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查新

一、查新简介

科技查新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有关科研资料查证其研究的结果是否具有新颖性,并做出结论。查新是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相结合的情报研究工作,它以文献为基础,以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为手段,以检出结果为依据,并与课题查新点对比,对其新颖性做出结论并出具查新报告。其所述新颖性是指在查新委托日以前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通过查新能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奖励,专利申请等提供客观依据;也能为科技人员进行研究开发提供快捷、可靠、丰富的信息。

我校查新工作站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情报研究、情报检索、情报教学工作且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队伍,将为校内外科研人员提供高质量、高标准的科技查新及项目咨询服务。

欢迎有需要查新的用户与我馆学科与技术服务部联系。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寒暑假期间另行通知)

地点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花江校区图书馆一楼C区学科与技术服务部

电话

0773-2291608

E-mail

libxkb@guet.edu.cn


下载专区

 科技查新委托书.doc  

 

科技查新技术规范.pdf

 

  

温馨提示:凡通过电子邮箱libxkb@guet.edu.cn发给本查新站的查新委托,请委托人务必电话核实邮件是否被收到,委托是否被受理。

 

二、查新委托:

1、查新委托流程:

  

 

填写“查新委托书”填写前请阅读查新委托须知


 
 

当面或电话与查新员交谈,确认查新委托已被受理


 
     

     


 

 

 下载专区: 科技查新委托书查新委托书填写案例

 

2、查新委托须知:

科技查新是一项十分严谨的、以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相结合的科技情报研究工作。为保证科技查新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查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委托单位在委托查新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查新委托人应是查新项目的负责人或项目的主要成员,或者是熟悉项目技术内容、能解释项目技术要点的人;

2、查新委托人应如实填写查新项目委托书,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待查新项目名称请分别用中、英文对照填写。

(2)委托人应明确待查新的目的,查新目的主要分为立项查新和成果查新两类,立项查新包括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科研课题开始前的资料收集等;成果查新包括为开展成果鉴定、申报奖励等;需注明具体申报内容,如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863计划等。

(3) 委托人应明确查新范围,一般分为国内外、国内两种。

(4) 认真填写待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一栏,要着重说明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特征、技术参数或指标、应用范围等,空间不够可增加附页。

(5) 查新点主要是指需要查证的内容要点、技术创新点,应简明扼要地列出需要进行国内/外对比分析的查新点和查新咨询要求。

(6) 委托人需要详细提供检索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等),词的来源应是课题相关的专业惯用词;查新人员根据用户提供的主题词进行复核后确定。

3、委托人务必提供一套能详细描述待查新课题(或发明)的技术资料及参考文献,如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总结)报告、实验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鉴定证书以及与待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应当尽可能注明文献的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等。 上述资料在查新机构处理查新事务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是查新结论的主要依据,务请委托人如实提供,查新人员将负责上述资料的保密工作,查新结束后,即如数归还。如因委托人提供资料不实,造成查新失误的,本机构则概不负责。

4、为使查新取得最佳效果,请委托人与查新人员密切配合,委托人在委托查新时,应主动向查新咨询人员介绍所委托项目的内容要点、特点、新颖点、范围以及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5、委托人不能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课题作为一个项目申请,查新委托项目的内容一经确定后,不能随意更改;若更改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性能指标或增加创新点,则按新项目重新计费,委托时间从修改之日起计算;

6、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具体见《查新收费标准》。最终查新结论不影响查新费用。

7、为确保查新工作的质量,一般需要五至十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请用户安排好委托时间;用户要求加快的,适当增加收费额度,具体见《查新收费标准》。

8、查新报告一般提供两份正本,用户要求多份时,应事先说明,并另付工本费;报告若需传真或特快专递,费用另计。

9、查新工作也是一项受法律规范约束和保护的工作,用户对所有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负有责任,本机构对查新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负有责任。用户对查新结论或过程持有异议,请在 一周内将意见和材料提交本机构,本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重新复核,复核后证明用户意见正确,则复核过程发生的费用将由本机构负责,否则由用户承担。


三、查新程序:

 

  

四、收费标准

 

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按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1.校内外用户查新前需预付项目款。支付方式:

方式一:

     “校内转帐”:填写校内转账单(不提供发票),账号是L0150401,然后提交到财务处并领取回其中一联交到图书馆。

    附件3:方式,并提供缴费成功截图

                                                                                                       

2、科技查新基本收费:

 

查新类型

收费标准

工作日(天)遇节假日顺延

校内

校外

国内查新

600

1000

5

国内外查新

900

1500

10

 

3. 附加费

(1) 加急费:委托人要求加急的,按100元/天收取加急费,根据教育部规定,为保证查新质量,国内查新不少于3个工作日,国内外查新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查新点增加费:每项查新,查新点以1-4个为宜,查新点一旦确定,不能随意增加或更改,如确需增加或更改,则每增加或更改1个查新点,国内查新加收100元,时间延长至少1个工作日;国内外查新加收200元,时间延长至少2个工作日。

(3) 报告费:每个项目提供3份盖章的查新报告,若需增加份数或重新打印盖章,加收50元/份。

(4) 委托人要求出具咨询报告的,按规定另外收取费用国内外400元/项,国内200元/项。

4. 其它说明

(1) 如果用户要求补查本查新站已出具的查新报告,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且查新点和查新要求均没有变动的,则按基本费的50%计费,查新报告完成时间为5个工作日。

(2) 在本查新站已经出具的查新报告的基础上,更改除项目名称、查新点和科学技术要点、检索时间、完成报告时间以外的内容,重新出具查新报告的,需收取费用100元/份。

 

 五、关于规范高校科技查新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于2015年12月8号,发布了教技发中心函(2015)146号文件:《关于规范高校科技查新的意见》,意见明确规范了高校科技查新工作如下: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进一步加强对高校科技查新机构的业务监管与指导,规范查新机构行为,保证科技查新工作的质量,促进高校科技查新机构健康发展,为科技创新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就规范高校科技查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查新机构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

(一)高校科技查新机构(查新站)的设置与日常管理由所在高校负责,所在高校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配备相应的专业查新人员,利用图书馆国内外文献和数据库资源开展科技查新业务。

(二)高校科技查新机构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需要查证其科学技术内容的新颖性,按照科技查新规范要求,独立开展科技查新业务,提供科技查新服务。

(三)高校科技查新机构应当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公正性。

(四)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具体负责高校科技查新公正及科技查新机构的整体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明确高校开展科技查新活动应该具备的条件

为保证科技查新公正正常开展,确保查新、查全,保证查新工作质量,高校设置科技查新机构时,应具备开展科技查新工作的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相应的文献资源和数据库。按照查新要求一般应具有15年以上与查新专业范围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和数据库。

(二)具备国际联机检索系统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人员(查新员和审核员,一般为3名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审核员不少于1人。

(四)有健全的查新规章制度

三、进一步明确科技查新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科技查新机构可以在相应的专业范围受理下列科技查新业务

1、科研立项前

2、研究、开发、转化和技术转移活动等

3、成果评价、专利申请等

4、国家及地方有规定的

5、其他需要科技查新的

(二)科技查新机构根据自身查新资源类别与特点,查新人员专业情况等接受查新委托,查新机构有权拒绝有权拒绝以下情况的查新委托:

1、查新委托人不能准确描述其持续需求的

2、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密切相关的技术资料的

3、查新委托人提出的查新内容超出了该查新机构查新能力范围的

(三)查新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修订规则制定,规范查新和审核流程,不断加强查新资源建设和查新人员业务培训,保证查新资源、查新人员能够持续符合查新机构要求。

(四)查新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查新的技术内容和查新委托人的要求,与查新委托人协商订立查新委托合同,加盖科技查新合同专业章,查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查新委托人出具科技查新报告。

(五)查新机构有权通过查新查新业务获取合同报酬。查新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查新费用,当地物价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与查新委托人协商,合同约定具体的查新费用。

(六)查新机构应参照《教育部关于科技查新站查新报告撰写规范》撰写查新报告,保证查新报告质量。

(七)查新机构应对查新委托合同、技术资料等原始记录和查新报告等业务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保证其具有追溯性,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

查新报告结论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

(八)查新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查新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有保密责任,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九)查新机构的查新人员应当接受系统的科技查新专业培训

(十)查新机构如出具虚假查新报告给他人或工作找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将予以通报。

(十一)根据科技查新的性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等特点,科技查新机构应与科研管理等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工作,为高校教学科研提供服务与支撑。

四、加强对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高校应加强对科技查新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科技查新机构所在高校应建立科技查新科技查新协调机制,配置相应查新资源及专业查新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激励机制,促进科技查新工作正常开展,满足高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

(二)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建立专家抽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查新机构业务适时进行抽查,每年抽查5-10家查新机构,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反馈查新机构所在高校进行整改、抽查内容包括:

1、 查新人员接受专业培训情况

2、 查新报告质量

3、 内部审查复核制度及质量控制

4、 查新合同履行情况

5、 查新业务档案

6、 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7、 其它要求内容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建立查新机构年度报告制度,负责发布高校科技查新机构年度工作情况通报,指导科技查新机构工作。

各查新机构应当编制年度报告,由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汇总形成高校查新报告库等。

科技查新是我国科技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科技查新机构应当根据本意见的精神与规定,加强对科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发挥高校人才、信息、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为经济建设与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服务与支撑。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教技发厅[2004]1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2015年12月7日


附件1: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技查新委托书(下载)

附件2:查新委托书填写案例(下载)

附件3:检索查新缴费流程(下载)

附件4:科技查新技术规范(下载)

附件5:内部转帐单(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