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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2023年02月27日 12:32  点击:[242]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广西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桂组发〔2019〕19号)和桂林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市组明电〔2020〕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桂电党〔2017〕38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委员

2020年5月22日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党章、中央组织部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由学校根据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实名编人员中的党员,按照每月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即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扣除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和相应所得税后,实际发放金额作为计算基数。非实名编人员、后勤服务新聘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中的党员,按照每月工资中基本工资扣除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相应所得税后,实际发放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学校临时聘用人员中的党员,按照每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扣除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相应所得税后,实际发放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第三条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每名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四条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缴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学生党员(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研究,基层党委审核,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化以及普调工资的,可待下年度初重新核定。如出现职业类型变动、退休等导致党费计算基数发生较大变化情况的,可于当月重新核定。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通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研究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应由党小组组长或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副书记)负责收取,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收取。

第三章党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在执行上述党费使用范围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和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所需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每项党费支出,都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第十七条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党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代党委统一管理。切实担当管理党费的职责,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费工作。党费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依法保障党费及党费账户安全。

第十九条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科负责,财务管理由学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从事党费管理工作应为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廉洁自律、能够坚持原则并具有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党费工作人员应为中共正式党员。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业务培训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筹负责,对新从事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学校建立党费工作人员分级备案管理制度,人员变动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组织部报备。

第二十一条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账簿移交手续,由移交人、接替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单位分管领导监交。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连续记账,不得自立新账。

第二十二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 7 —— 8 —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基层党组织通报。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党费工作专项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每年对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报送上级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四条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北海校区党委、信息科技学院党委、桂电中学党总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关于印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电党〔2017〕38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起执行。

中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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