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减少和避免由于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可能造成的浪费,根据《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桂电国资〔2023〕1号)、《桂林电子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桂电国资〔2023〕2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学院团队、课题组需求的前提下向院内、校内及校外用户开放使用。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用户定制化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等具体情况,其共享形式不限于培训后测试测量、委托测试测量、横向委托加工、科研项目联合申报、创新基地、特色实验小课等以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为目的的科技创新活动、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共享管理小组”),负责审议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政策、配置规划,监督检查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成效,统筹、协调和监督设备共享的相关工作。共享管理小组下设管理人员,负责设备共享管理、信息收集、网络共享、共享考核和经费管理等组织工作;科研团队和领用(操作)人为共享工作主体,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设备管理、运行环境管理、共享操作及培训、委托加工、人才培养实验小课等。
第四条 学院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学校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设学院实体开放共享平台;
(三)负责建立、完善学院开放共享平台运行机制;
(四)负责明确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清单,确认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五)负责组建服务支撑队伍,明确每台仪器设备负责人;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绩效的考核评价及激励机制。
第五条 学院管理人员(国资员)配合学校、学院两级做好开放共享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传达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并督促推进具体业务工作落实上报;
(二)负责收集开放共享设备的信息,及时更行共享平台设备信息,做好预约事项的对接和落实;
(三)负责组织学校层面的开放共享的考核工作实施;
(四)按照学校和学院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共享收入经费的使用和记录工作;
第六条 科研团队负责仪器设备实体开放共享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上线与开放信息维护,制定校内外服务流程;
(二)负责预约审批和服务合同签订,接送样品;
(三)负责测试费用结算与财务报账,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统计;
(四)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与升级改造;
(五)负责仪器设备的机时统计与效益考核;
(六)与开放用户协商共享责任书或合同内容。
第七条 操作人员(设备领用人默认为共享仪器操作人),负责所管理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所管理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和开放共享工作,制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注意事项和必要的操作培训。
(二)负责制订所管理仪器设备可开展的实验、测试、加工项目,提出合理的收费标准。
(三)根据共享平台预约情况,负责所管理仪器设备使用、测试结果记录等。
(四)负责保持所管理仪器设备完好正常,按照设备情况进行定期维护,技术服务,保证用户在开放时间内预约使用,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由学院管理、在学校建账的单价40 万元及以上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含主体、配件),须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不能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需说明理由,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国资处备案。由学院管理、在校建账的单价 10-40 万之间的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实现共享的操作步骤:
1.仪器设备在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备案。
2.科研团队填写《开放共享设备信息及收费标准表》,提交学院研究讨论审定,收费标准报国资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若以项目形式开展,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共享仪器必须将仪器介绍、性能指标、应用范围、收费标准等通过学校的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予以公布,并接受校内外用户网上预约。
第十条 学院和科研团队共同负责开放共享平台运行管理,新增仪器设备信息、维护设备参数、更新收费标准、接收预约。科研团队指定专门操作人员,负责在共享工作,包括技术服务、操作培训、做好设备共享登记,真实完整保留数据,随用随记,做好安全、卫生工作,且不得无故拒绝正当的共享要求。
第十一条 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主要由科研团队指定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需要操作时,必须经过培训,熟悉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经操作人员认可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人员应向团队或学院报告,严禁私自处理、拆卸和调整仪器部件。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
根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可向学院共享设备维修基金申请,视故障、责任等确定资助额度。
维修申请程序:
(一)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故障诊断,初步确定故障原因和损坏部件等,确定维修方案和经费承担方式;
(二)当维修经费数额较大时,可向申请学院维修基金支持的,由设备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维修申请。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与赔偿
所有人员在使用共享仪器设备时,需严格按照操作步骤进行,并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态度,操作人员和授权操作的导师须尽监督监管义务。若在使用设备中,因违规操作、操作失误等个人原因导致的设备、配件及低值易耗品等的损坏,应在共享协议中明确赔偿权责和比例。若因违规操作出现的主体、配件的损坏,有操作人或导师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第四章收费管理与绩效激励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建立开放服务收费管理机制,结合校内校外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开放对象及收费标准:
(一)开放共享仪器设备面向学院师生开展教学服务时,不收取费用。
(二)其他情况按照共享协议执行收费,若有定制化工作时,可根据耗材、仪器折损、水电费、管理费、工时费等在基准定价基础上实行按比例上浮,并签订共享协议书。均需在学校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预约,经审批通过后按预约时间使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学校为学院设立开放服务收入专用账户,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第十七条 测试前,用户需与学院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测试服务完成后,校内用户通过校内转账缴费;校外用户通过对公转账向学校的银行账户缴费,学校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共享收入使用
根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入(非科研项目合作类),学校和学院分配比例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包括:
(一)学院开放共享总收入的20%由学院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维修维护费(包括工程师上门检测费、仪器配件费等)以及调研、培训费、人员绩效、宣传费用、设备或软件升级等;有共享收入的科研团队,可向学院申请非共享仪器维修维护费,未有开放共享收入的科研团队,自行解决以上费用。
(二)学院开放共享总收入的80%转为科研团队管理经费,可以用于在职人员绩效或聘用人员劳务发放、公共事务管理、测试费、耗材费等,由科研团队长负责使用。绩效或者劳务发放高于2.5万元以上时,需经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后发放。返聘和临聘人员劳务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因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应在共享协议中以书面形式明确。
第二十条 结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学院同步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和服务社会等方面,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共享服务成效、组织管理情况,考核具体办法根据学校考核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之处,则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光电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