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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生专业实习实施细则

2020年06月19日 作者:

桂电法(办)【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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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专业实习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法学院本科生专业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本科生专业实习质量,根据《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专业实习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业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通过专业实习,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际,达到巩固和深化所学专业基础及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目的。学生在专业实习中,还应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研究,积累一定的资料,为撰写毕业论文作资料准备。

第二条专业实习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单位。

第三条专业实习实行集中与分散两种形式。分散实习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实习单位的接收函,经学院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学生应服从学院实习领导小组的安排,确定专业实习形式。为保证实习质量,学生在实习前应制定实习计划,实习期间要求记录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报告。

第五条实习大纲和计划的编制。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实习大纲、计划,内容包括:实习的目的与任务、实习的内容和要求、组织与安排、实习安全、实习的考核办法、纪律及其它注意事项等。

第六条学院应努力建立固定的实习基地,抓好基地建设,逐步提高学生集中实习的比例。

第二章专业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并设实习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学院实习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师生实习动员及教育工作,联系实习基地,做好实习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选派带队教师并采取各种方式检查学生实习(实习进度和实习效果)情况;

(三)组织制定实习经费开支管理办法,负责本院经费开支管理;

(四)负责组织学生安排实习计划,联系实习单位;

(五)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及时解决和处理实习中的问题,加强实习经费开支管理,保证实习环节顺利运行;

(六)负责编制实习简报,交流实习情况;

(七)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单位具体意见、指导教师意见、学生实习材料,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并就全院年度实习工作撰写书面总结材料。

实习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院长;副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书记;成员:年级主任,实践教学中心教师。

第八条学院一般在学生实习前安排好学生实习工作。把专业实习联系介绍信、实习日志、实习考核鉴定表等发放给学生,并分配好实习单位。

第三章学生专业实习纪律

第九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秩序。

第十条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业务部门的指导老师学习。

第十一条自觉维护学校荣誉,不做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十二条加强组织纪律性,保持与学院的联系,以便学院掌握情况。

第十三条实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中断实习。因故必须请假时,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和程序及假满不及时归队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学生因违反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专业指导、带队教师

第十五条实习指导老师是指接受实习单位选派的负责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担任。

第十六条带队教师是学院派出的负责实习工作的教师。带队教师的职责是:负责基地学生与实习单位及学校间的联络;组建基地实习小组并选定组长;负责检查实习基地及所在城市实习学生情况;指导学生实习业务;在实习单位具体部门进行观摩、调研、学习。

第十七条带队教师应给学生树立为人师表的良好风貌,对带队学生负全面管理责任,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并组织实施。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实习计划,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五章专业实习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学生实习经费原则上只能用作学生实习差旅费、实习补贴、实习宣传费、实习指导费、带队教师差旅费和学院自主进行实习检查、管理的费用等。学院根据专业实习的具体形式和规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制定学院的实习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九条实习相关经费开支要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凭据报帐、其帐目要接受财务审计检查。

第六章专业实习检查

第二十条学院在实习期间应对学生的实习进行检查,可以采取到点抽查、委托实习地的有关单位检查等方式检查学生的实习。学院要重点加强对分散实习的检查监控。

第二十一条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后,各检查小组应写出检查报告,作为学生实习成绩的参考。

第七章专业实习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实习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和单位的鉴定(必须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专业实习考核成绩由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

第二十四条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应从以下几方面考查:

(一)实习单位对学生在实习中所表现出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评价,占40%

(二)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期间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工作纪律的评价,占20%

(三)学院根据学生个人实习计划、实习报告(不少于3000字)、实习日志及实习成果等其他佐证材料,并结合带队教师反馈的信息和实习检查收集的信息,对学生的实习过程和实习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占40%

评定成绩时,先分别按百分制打分,最终实习成绩按比例折合,按等级制打分。

第二十五条评定实习成绩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成绩以不及格论:

(一)实习缺勤时间超过总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违背职业道德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实习业务工作发生重大错误者;

(四)实习期间违法乱纪者;

(五)不提交实习成绩鉴定表或对鉴定表作假者。

第二十六条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须重修及格后方能毕业。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20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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