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告全体教职工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16 浏览次数:1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学校内大搞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形式花样不断翻新,网络化、跨境化更明显,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更强,使人极易上当受骗。随着国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时值全国第九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共建美好和谐校园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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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不断更新迭代,非法集资也出现了一些“新外衣”。在我们身边,许多所谓的“刷单”、“校园贷”以及打着金融理财投资名号的各类理财产品,都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的一种诈骗手段。而非法集资往往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或者假冒公检法,假冒领导、同事名义,假冒中奖信息等常用手段进行诱导诈骗,引诱群众参与集资。对此,广大教职工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端正投资心态,理性思考判断,要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等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上当受骗。


树立正确消费观念,谨防上当受骗


广大教职工要合理安排生活支出,做到量入为出,适度消费,拒绝过度消费、超前消费;要勤俭节约,文明修身,降低自己的物质欲望,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真正做到艰苦朴素,求真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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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防范风险意识,远离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有明确的惩处规定,组织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请广大教职工擦亮自己的双眼,增强识别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同时对掌握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公安机关反映,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良好氛围,从根本上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为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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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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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教职工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请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广告宣传资料、推介会录音录像、合同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主动向以下部门举报:

举报途径:1、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 0773-2290110。;

2、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平台。

特此告知。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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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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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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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4个特征。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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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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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主题资格是否合法,我国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如果不符合这一点,就涉嫌非法集资。

(二)看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会许诺一定比例的回报,承诺一定期限内有回报,即所谓的保底。

(三)看是否像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即社会公众,即具有不同身份,年龄,性别,职业,社会各类人员,而不是单位内部或者少数特定人员。

(四)看是否已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貌似合法,试着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五)要抵制各种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冷静分析。

(六)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与风险承担意识,高收益高风险,这是亘古不变的。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非法集资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的保护。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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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贷款

2013年4月,高某某注册成立赊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高某某在公司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为大量募集资金,赊宝与易生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易生公司推荐的合格消费客户提供消费分期贷款服务,在扣除手续费后将所贷款项支付至赊宝公司账户。同年10月起,赊宝公司通过线上、线下招募的营销人员,在南昌各大高校通过贴海报、发传单、在各网络平台、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及口口相传等推广方式,以“0元购车”为诱饵,向学生广泛宣传“你分期、我还款”业务。至2016年6月,南昌多所高校306名学生在赊宝公司APP上注册,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电动车,并向易生公司申请电动车市场价3倍左右的消费贷款,易生公司向学生电话核实后放款至赊宝公司。相关学生从赊宝公司领取其选择分期的电动车后,赊宝公司前期基本按照承诺,为每月完成3-5次的朋友圈宣传任务的学生提供当月电动车月供款至还款账户。

2016年6月,易生公司停止审核放贷业务,致使赊宝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偿还学生贷款。上述募集的资金,全部由高某某个人控制,除部分用于归还学生电动车月供、购买新电动车及发放业绩奖金外,其余被其个人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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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职刷单

2016年4月,靳某与陈某在一次兼职活动中相识,靳某谎称其妹妹在做兼职,需要帮忙贷款刷单,并称贷款将由其偿还,陈某同意并按照要求向其提供了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等。

同年4月19日,靳某使用陈某的信息从支付宝“招联金融”贷款1000元,陈某随后将该款项转至靳某提供的“孙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之后靳某谎称“赵某”还需两个兼职名额帮忙刷单并让陈某某帮忙找人,陈某某在其劝说下,将另外两位同学介绍给对方。后靳某采用同样的方法使用二人的信息通过闪银平台分别贷款6600元、5800元。

陈某发现贷款未还遂联系靳某,靳某转给陈某某4000元用于还款。同年6月底,靳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并与三个被害人失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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