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配图,小心侵权!

发布者:查献群发布时间:2025-09-29浏览次数:10

新媒体时代,谁不想让自己的公众号推文“颜值”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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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你是否想过“随手一用”

可能暗藏侵权风险,代价高昂!

 

典型案例:一张“饺子”图片引发的万元索赔

 

某高校二级学院的公众号运营人员小A,在策划一篇关于“冬至”节气的推文时,为了图文并茂地弘扬中华传统文化,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寻找了一张“饺子”的摄影照片。在筛选过程中,小A并未发现该图片所在网页有明确的付费下载提示,便将其下载并插入到推文中,同时在文末注明了图片来源。小A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传播文化,其行为也看似并无侵权故意,甚至带有些许对原作者的尊重。然而,这一行为却为该校和其本人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该摄影作品的作者发现其作品被擅自使用后,以该校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高达10000元的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A疑问1:

搜索引擎搜到的图片为何不能用?

小编解答:

许多运营人员,包括案例中的小A,都抱有一个共同的误解:通过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检索到的图片,既然能够免费下载且没有明确的付费提示,就等同于可以自由使用。这种认知是导致侵权行为的根源之一。事实上,搜索引擎的本质是一个信息索引工具,它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并展示互联网上存在的海量信息,包括图片、文字、视频等。搜索引擎本身并不拥有这些内容的版权,它仅仅提供了一个通往这些内容的“链接”。图片的版权仍然归属于其原作者,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的图库等机构。因此,搜索引擎上展示的图片,其版权状态是复杂多样的,可能属于个人摄影师、商业图库、新闻媒体,甚至是其他用户未经授权上传的。运营人员在未核实版权归属、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直接下载并使用这些图片,无论其主观意图如何,都极有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A疑问2:

已注明来源为何仍构成侵权?

小编解答:

在案例中,小A在推文末尾注明了图片来源,这一行为被许多运营人员视为“免责金牌”。他们认为,只要注明了作者或出处,就体现了对原作者的尊重,不应再被追究侵权责任。然而,著作权并非一项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组成的“权利集合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运营人员在推文中注明图片来源,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并保障了作者的署名权,这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但是,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涉及的是著作权中的另一项核心财产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注明了来源,将作品上传至公众号供公众浏览、下载,依然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因此,署名并不能替代授权,尊重署名权并不能免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权的法律责任。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A疑问3:

非商业公益使用为何不能免责?

小编解答:

高校公众号的发布内容,很多都与教学科研、校园文化、社会公益相关,其发布目的并非追求商业利润。因此,像小A这样为了弘扬传统文化而使用图片的运营人员,往往会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公益使用”,不应被认定为侵权。然而,在著作权法的侵权判定标准中,使用目的是否为商业营利,并非决定性因素。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标准在于:使用他人作品时,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及是否支付了相应的报酬。无论是商业目的还是公益目的,只要未经许可使用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则上都构成侵权。当然,法律也考虑到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文化传播的需要,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但是,这些“合理使用”的情形都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限制。高校公众号面向公众发布推文,其传播范围和影响力远超“个人学习、研究”的范畴,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法律分析:揭开著作权侵权的面纱

 

核心问题一:信息索引工具并非版权所有者

百度、谷歌、搜狗等通用搜索引擎,其核心功能是运用网络爬虫技术,自动抓取、索引并存储全球互联网上的公开信息,然后根据用户的查询请求,通过复杂的算法进行排序和展示。它们本质上是一个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商,扮演的是信息“搬运工”和“索引员”的角色,而非内容的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通知-删除”规则等条件下,可以对其平台上的用户侵权行为主张“避风港”原则,从而免除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搜索引擎对于其索引到的海量内容,没有义务也不可能逐一进行版权审查。因此,当用户在搜索结果中看到一张图片时,这张图片的版权状态并未因被搜索引擎收录而发生任何改变,其版权仍然归属于原作者。用户若将搜索引擎的“展示”功能误解为“授权”行为,并直接下载使用,就跨越了法律的红线,将自身置于侵权的风险之中。

核心问题二:未经许可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明确界定为侵权行为。高校公众号的运营,无论是发布新闻、活动预告,还是文化科普文章,其本质都是通过微信公众号这一网络平台,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图文信息。当运营人员将一张未经授权的图片插入推文并发布时,这一行为同时触犯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其中最主要的即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公众号推文正是这一权利的典型应用场景。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能够接入互联网,就可以浏览、下载或截图保存这张图片。这种“交互式”的传播方式,完全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因此,小A的主观意图如何,无论其是否注明了来源,只要其传播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核心问题三:“公益目的”与“合理使用”的界限

在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判定侵权成立与否的核心标准,始终是“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而非“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无论是出于商业营利,还是出于公益、教育、科研等非商业目的,只要未经许可使用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则上都构成侵权。高校作为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机构,其公众号内容往往与学术活动紧密相关,这导致许多运营人员产生了一种“教学科研目的即合理使用”的错误认知。他们认为,只要是用于宣传教学成果、科研动态或学术讲座,就可以不经授权使用相关图片。然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使用行为有明确的限定,即“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公众号推文作为一种面向公众的网络出版行为,其传播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仅限于“教学或者科研人员”,因此不被界定为合理使用

 

法律指南:公众号防范侵权操作指引

 

一、版权意识升级:从“拿来主义”到“先授权后使用”

对于高校公众号的运营者而言,首要任务是树立牢固的版权意识,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内化为内容创作的基本准则。这意味着要深刻认识到,每一张图片、每一段文字、每一个视频,其背后都可能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和心血,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运营者应当从思想根源上摒弃“网上搜到的就是免费的”、“用了再说,没人会发现”等侥幸心理,将每一次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视为需要严肃对待的法律行为将尊重和保护版权作为内容创作的“第一道关口”严格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开展创作活动。

 

二、原创作品优先:打造自有风格,规避侵权风险

坚持使用原创作品,不仅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手段,更是提升公众号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无论是展现校园风光的摄影作品,还是体现学术精神的插画设计,都承载着高校的文化内涵和精神气质,能够更生动、更深刻地传递高校的品牌形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本人。如果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或者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创作的,其版权归属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约定来确定。对于重要的、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作品,则应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详细约定版权的归属、使用方式、收益分配等条款。此外,还可建立完善的原创作品登记和存档制度,为每一幅作品建立档案,记录其创作者、创作时间、授权范围等信息,以便于管理和追溯。

 

三、取得合法授权:规范使用非原创素材

在原创素材不足以满足需求,必须使用非原创素材时,“取得合法授权”是必须坚守的铁律。这意味着,任何一张从网络上下载的、从其他渠道获取的图片,只要其版权不属于自己或本单位,在使用前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明确许可。这种授权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是区分合法使用与侵权行为的根本界限。授权的内容应当清晰、具体,明确授权使用的作品、权利种类、使用范围、使用期限、是否需要支付报酬等关键信息。从正版图库购买素材是首要选择,它们拥有海量正版图片,题材丰富多样,能满足公众号多种主题需求。

 

四、守护版权防线: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查机制,并将版权审查作为内容发布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即“最后一道关口”。这意味着,在每一篇推文正式发布之前,都必须由审核人员对其使用的所有非原创素材进行严格的版权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包括素材的来源是否清晰、是否获得了合法授权、授权的范围是否覆盖公众号发布、是否有书面的授权凭证等。对于来源不明、版权不清的素材,应坚决予以替换或删除。这种前置的审查机制,虽然会增加一些工作量,但却能从根本上杜绝侵权风险,避免因事后补救而付出的更高昂的代价。通过将版权审查常态化、制度化,可以逐步培养运营团队的合规习惯,形成一道坚实的版权“防火墙”,确保每一篇推送出去的文章都经得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