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学生社团举办的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以下简称:学生活动)是第二课堂的主要内容,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有助于优化校风学风及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为加强对学生组织的管理,引导学生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党委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负责学生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堆学生课外活动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活动举办条件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已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
第二条 活动的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健康;拥护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生活动必须先经过该学生社团的指导单位的审查,如同意举办,须至少一位社团联中心委员参加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生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责任人必须对活动的内容、安全等负总责。
第五条 必须办理完整的审批手续。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手续
第六条 活动内容审批部门
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由校社联和校团委负责审批;
大型学生活动,跨学校、跨校区举办的活动和全校性活动,由社团联负责审批;跨校活动涉外活动则由社团联,校团委以及有关部门审批。
此外,对于明显带有商业性质的,如摆卖、促销等活动,一般不予批准,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校团委审批。
第七条活动申请程序
活动的主办方提出申请活动内容获准后到校社团联领取《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组织举办活动审批表》和相关登记表,按要求完整填写表格,并按顺序办理审批手续,最终凭获得批准的《审批表》举办活动。
第八条活动场地的申请
根据举办的活动所需场地的不同,活动的主办方须向不同的部门申请使用场地:
需使用课室的活动,应向社团联处递交《审批表》,由社团联负责审批安排。周日至周四晚上教学区内仅批准举办讲座类活动(由教务处负责);引进校外讲座须报校团委审批;
需使用生活区场地的活动,应向后勤部门递交《审批表》,由该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安排,流程如下:a报社联审批—b报团委审批---c报尧管会审批—d报后勤处审批;
需使用运动场的活动,应向学校体育部递交《审批表》,由体育部负责审批安排;
所有集体活动均须报保卫处审批或登记备案。
第九条活动的设备使用
一般情况下,活动所需设备由主办方自备。如需使用学校的设备资源,应在《审批表》中“所需场地”一栏内注明,并报相关部门审批;使用需要收费的设备资源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活动的主办方有责任确保学校公共设备资源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对非正常使用导致公共设备资源损毁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条活动的宣传要求
为维护校园整洁美观,举办活动期间所使用的海报、横幅等宣传资料应按宣传部和保卫处的有关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张贴、悬挂,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张贴、悬挂宣传资料,不得随意摆放宣传板,不得在校道上派发宣传资料;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务必在当天撤去所有宣传资料,并保持现场整洁;各类宣传资料的内容须经活动的指导老师审查,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凭审批好的活动审批表使用场地,开展活动。
第三章 活动细则
第十二条 学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举办活动的学生组织必须主动请主管(指导)单位的教师指导开展活动,把握好主题。
第十四条 必须按申请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不得随意改变活动内容、形式、规模及范围等。
第十五条 必须自觉遵守活动场地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场地使用单位应负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活动原则上不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开展,如确实需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活动原则上在校内开展,如须开展跨校等活动,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活动结束后,把有关活动的材料报指导单位和学校团委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活动的检查监督
为加强管理和规范,保证学生活动按计划有秩序进行,校社团联成立专门的学生活动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各校区举办的各类学生活动的手续与内容进行抽查监督。抽查中,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要求举办的活动,一经发现,将责成所在学院对主要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所在单位的相关活动申请。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校社联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9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