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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科学术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电科〔2023〕2号)

2023年04月27日

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科学术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2023427日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科学术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完善和规范学科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探索学科建设发展的有效途径,提升学科建设成效,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实现电子信息特色鲜明国内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学校依托相关学科建立学科学术委员会,以形成学校相关会议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抓总,学科学术委员会负责顶层设计、申报与评估,学院负责建设的学科建设模式。为了保障学科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隶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代表学校开展所辖博士学科的顶层设计工作。

第二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所辖学的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以及学科申报与评估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负责制定符合学校特色及所辖学科内涵相匹配的学科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工作目标任务;凝练学科特色,确定学科方向与建设方案,并确定学科负责人和学科方向负责人。

第四条  负责所辖学科学位点、一流学科等项目的申报和评估。

第五条  组织评定学科平台建设规划,评定学科方向所需重大重点仪器设备采购,监督学科建设项目实施、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等。

第六条  负责聘请本学科有影响力的校外专家,作为学科学术委员会的战略顾问,组建战略顾问团队,为所辖学科的建设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七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5-9人。

第八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教育方针;

(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正;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到清正廉洁,恪守师德师风;

(四)弘扬科学精神,学术思维活跃,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组织能力,关心服务学校学科学术发展;

(五)应具备在学科领域有影响力的校内博士生导师资格(含兼职);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对学科建设发展负责。学科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主任根据学科内涵和学校建设方向的需要拟定(可跨学院),经校长同意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届期为四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五)其它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空缺时,增补办法依照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聘请本学科教师担任委员会秘书,并在主任指导下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所属学科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对所属学科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项发表意见与建议、审议和表决;

(三)了解所属学科的有关建设与发展情况,就所属学科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第十五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科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职;

(三)勤勉尽职,按要求出席学科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说明原因;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履行保密责任;

(五)学科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应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科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可临时召开学科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科学术委员会会议。学科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委员会委员。如需临时增加议题,须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九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议事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2/3以上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情况,邀请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章  职责关系

第二十一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统筹制定所辖学科的建设标准和建设总体方案,负责规划所辖学科的建设方向,拟定各方向建设标准,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学科负责人和学科方向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学科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承担学科方向的主建工作,并在学校包干经费、队伍建设等方面按照学科方向建设的任务和要求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支持条件,保障学科方向团队完成承担的学科建设任务。学院支持学科负责人和学科方向负责人组建学科方向团队,达成学科方向各阶段的建设目标。

第二十三条  学科方向团队可跨学院组建,在学科学术委员会指导和学院支持下,以学科建设标准为指导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国际交流等内涵性工作,并完成学科方向的建设任务。学科方向团队可由学科方向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跨学院遴选骨干人员组建。

第二十四条  发展规划处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为学科学术委员会、学院和学科方向团队提供政策制定、协调监督等服务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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