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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通识教育 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桂电教〔2023〕17号)

2023年06月16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2023616日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通识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保证我校通识教育改革顺利实施,根据《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十四五”一流本科发展目标实施方案》精神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教授委员会章程》等文件,设立“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教授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通识教育重要规则和重大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第三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由教学经验丰富、热心学校教育事业,具备先进的通识教育理念,认同学校通识教育发展愿景,关心学校通识教育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能力的校内专家组成。

第四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或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提名校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1-2名,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若干人。办公室设在通识教育中心,设秘书1人,协助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其他委员由院(部)推荐(经本人同意)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学校本科教学教授委员会审议批准,下文聘任。

第五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每位委员只能连任两届,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出现空缺时,候补委员名单报本科教学教授委员会审议批准,下文聘任。

第六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热心通识教育工作,对通识教育有深入研究,并从事通识教育课程的组织和教学工作;

(三)认同学校通识教育理念,有参与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能够正常履行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职责;

(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七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经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讨论,可终止或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任期内无故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4次(含)以上;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五)校内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学校岗位,即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并根据需要按程序更换人选;

(六)其它不适合担任通识专家委员的情形。

第三章   

第八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研究全校通识教育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二)制定全校通识教育课程体系,指导通识课程建设;

(三)对通识教育改革方案和对通识教育有实质影响的其他事务进行咨询和指导;

(四)参与各类通识教育课程的评审等事宜;

(五)讨论与通识教育教学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校通识教育相关事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信息等;

(二)在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

(三)对学校通识教育事务及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二)坚守专业判断,公正履职,执行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决议;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商讨、决定学校通识教育相关事项。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筹办事项。

第十二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在会议记录上载明。

第十四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相关部门须提前将议题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送通识教育中心,由通识教育中心发送相关委员。每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五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议事决策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议决定或评定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一般事项以与会委员1/2(含)以上同意为通过,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选票汇总表应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存档。

第十六条通识教育专家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可依据本章程,设立本单位通识课程建设工作小组并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通识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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