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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电〔2022〕27号)

2022年07月21日

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第三届第一百六十三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2022721日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桂组通字〔202114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租用学校场地不以学校(含各二级单位)名义开展的培训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未经学校授权,学校各二级单位不得举办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非学历教育活动。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学生社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含二级单位)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举办非学历教育,以自招、自办、自管为原则,切实落实学校办学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各单位要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强化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

第七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成立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对学校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培训中心设在党委组织部,与广西干部教育培训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培训中心主任;党委组织部分管干部教育培训的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培训中心下设办公室,与党委组织部干部培训科(党校办公室)合署。

第八条培训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1.制订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统筹管理;

2.建立健全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3.对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包括课程设计、师资聘请、实施方案等;

4.推介学校非学历教育,审核非学历教育招生宣传相关内容;

5.负责统筹协调师资库和课程(含实践教学)建设与管理;

6.负责对外非学历教育合同协议审核备案;

7.监管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和办学质量;

8.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培训证书。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九条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须向培训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审批通过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举办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由举办单位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不得擅自更改经培训中心审定的宣传内容。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在立项申报时说明。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培训中心统一审核,要重点对合作内容、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非学历教育过程管理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十六条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非脱产形式。鼓励举办单位创新教学模式,适时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十七条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举办单位要加强课程设计、教材选用等教学管控,对每位授课教师要先备案、审核授课内容,再安排上讲台,把好政治关和意识形态关。对于已备案的教师与课程,列入学员选课菜单,可简化审核程序。鼓励办学单位单独组织或联合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激励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培训中心与项目举办单位根据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办学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学校不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和学校经费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举办培训实行预算制,在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预算内实报实销,举办单位按程序提交培训中心复核后,财务处据实报销。培训的课酬、劳务费等由举办单位按规定标准通过学校财务发放。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二级教学单位积极申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在校内举办的,学校按照培训总收入(税费前)的17%提取管理费;在校外举办的,学校按照培训总收入(税费前)的12%提取管理费;其中2%划转培训中心用于干部教育培训资源建设、招生宣传推介、人员经费、奖励绩效、业务经费等。除学校管理费和培训成本外,结余经费的70%可用于举办单位的奖励性绩效,30%用于举办单位培训内涵提升发展。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三条培训中心和非学历教育举办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每年动态调整师资库,不断充实非学历教育师资。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要优化学校资源配置,联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部门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条件。协调体育部、图书馆、有关教学单位向学员开放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举办单位可有偿租用培训中心培训资源。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联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校医院、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在校内开展培训所需的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办学单位在校外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要对承办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核与监督把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议事内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建立非学历教育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机制,强化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一)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的办学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责令办学单位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具有独立法人的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举办非学历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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