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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技术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电职改〔2022〕5号)

2022年08月02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202282日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技术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学校实验技术人才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实验技术人才队伍,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桂职办〔201954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广西重大战略需求,注重工作实绩,其工作成果不简单以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进行比较评价。在严把评审程序的前提下,注重从本学科特点出发,评价教师育人成效、岗位业绩、教学贡献及其在实验实训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以及学科专业、助力院校发展等方面做出的实际贡献和支撑作用。

第三条  落实国家、自治区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中关于申报职称应取得本系列下一级职称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专业技术工作时,应及时转评职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设置过渡期,2026年及以后晋升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应取得本系列下一级职称并满足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要求。跨系列转评或申报多个职称时,业绩成果应与申报系列或专业一致。

第四条  申报人员申报各层级的职称,原则上须满足相应的评审条件,但对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申报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项目及经费等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学校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研究、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实验实训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主动承担实验室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近2年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入校工作3年以上的申报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两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的,评审结果无效。上述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仍在记录期限的;

3.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 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七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2年。

2.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3.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学校后,直接申报高级实验师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三)申报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2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4年。

4.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学校后,直接申报实验师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5. 其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职称人员,满足以下要求可直接申报:从事专业技术工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

(四)申报助理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硕士学位。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章  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善于言传身教,注重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二)具有本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够结合国家、地方和单位发展需要,主持本专业重大实验实训工作,或解决本专业实验实训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实验教学人员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准备或测试)效果良好,并注重对学生实验实训能力的培养。

其他实验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经验,具备独立完成或牵头完成大、中型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引进或改造等能力。

(四)在本专业实验实训室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是本单位相关实验团队的带头人,指导培养过中青年实验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基本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实验实训课程,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160学时(其中本科生实验课程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100学时),同时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240学时。

(二)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2023年开始实施)。

(三)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科研项目。

(四)开展综合性、设计性、项目式的实验教学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或研发、改造实验实训设备,并推广使用。

(五)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或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实验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实验实训教材)3篇(部);或完成的实验报告、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实验实训设计方案、实验实训项目总结、实验实训教学案例等实践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或鉴定验收。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以下条件前4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1项即可申报;或同时达到第(五)~(十)项中2项:

(一)主持研发的实验实训设备,在3家以上单位推广使用;或主持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3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学校带来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二)主持国家级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累计自然科学类3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8万元以上,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三)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或教学仪器技术类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国家级教学改革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或教学仪器技术类项目;或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四);或主持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

(四)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五)、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三等奖(排名第一);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十)、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六)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2项以上奖励。

(七)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课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六)、或参与省部级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三)。

(八)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项。

(九)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项并结题1项。

(十)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二等奖奖励2项;或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2人次以上。

第十三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或高水平实验实训报告4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2. 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实验实训教材1部,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3. 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译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4. 完成的实验实训报告、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实验实训设计方案、实验实训项目总结、实验实训教学案例等实践成果,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奖励、或鉴定验收,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四章  正高级实验师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三)、或一等奖(排名第一)。

(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一区源刊发表论文2篇、或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二区源刊发表论文5篇。

(四)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显著,为企业产生5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学校带来2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收入。

(五)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参加学校教学奖励学科竞赛目录中A类竞赛获国家级奖一等奖2项以上奖励;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银奖以上奖励。

第十五条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160学时(其中本科生实验课程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100学时),同时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240学时,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其他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

(一)指导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金奖、或指导学生参加学校教学奖励学科竞赛目录中A类竞赛全国唯一最高奖,经学校本科教学教授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第五章  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育人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本专业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经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够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解决实验实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实验教学人员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准备或测试)效果良好,能够引导学生掌握实验操作技能。

其他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改进,或引进技术和设备使用、改造;或组织实验实训工作等方面业绩突出;或承担过本专业的重大实验实训工作。

(四)具有指导和培养中青年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七条  基本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实验实训课程,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140学时(其中本科生实验课程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90学时),同时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200学时。

(二)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2023年开始实施)。

(三)主持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参与(排名前三)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四)开展综合性、设计性、项目式的实验教学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或研发、改造实验实训设备,并推广使用。

(五)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或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实验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实验实训教材)2篇(部);或完成的实验报告、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实验实训设计方案、实验实训项目总结、实验实训教学案例等实践成果,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以下条件前4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1项即可申报;或同时达到第五~十项中2项:

(一)实验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业绩突出,将实验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获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主持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15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学校带来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二)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参与国家级项目(课题);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累计自然科学类1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5万元以上,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三)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或教学仪器技术类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教学改革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或教学仪器技术类项目;或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或作为省部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五)。

(四)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三等奖(排名前八)奖项。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六)获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

(七)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或参与省部级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五)。

(八)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

(九)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国家级1项并结题、或省部级2项并结题。

(十)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1人次以上。

第十九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或高水平实验实训报告3篇,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2. 主编并出版实验实训教材1部,或参与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实验实训教材(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1部;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3. 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译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4. 完成的实验实训报告、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实验实训设计方案、实验实训项目总结、实验实训教学案例等实践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奖励、或鉴定验收,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实验实训工作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实验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六章 高级实验师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第二十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职称1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特别优秀者。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现任职称(经认定特别优秀的博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五)、或一等奖(排名前二)。

(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一区源刊发表论文1篇、或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二区源刊发表论文3篇。

(四)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为企业产生3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学校带来1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收入。

(五)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参加学校教学奖励学科竞赛目录中A类竞赛获国家级奖一等奖以上2项奖励;或指导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银奖。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中级职称(经认定特别优秀的博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140学时(其中本科生实验课程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90学时),同时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200学时,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其他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

(一)指导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金奖、或指导学生参加学校教学奖励学科竞赛目录中A类竞赛全国唯一最高奖,经学校本科教学教授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

(二)获得广西技能大奖、广西技术能手,担任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金、银、铜牌选手。

第七章  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教书育人效果好。

(二)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现状,具备从事实验实训技术、实验实训教学及科研的能力。

(三)实验实训教学人员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承担本专业实验实训课程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包括实验准备或测试)效果良好。

其他实验技术人员承担有关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或能够加工特殊的实验实训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能够独立拟定实验实训方案,独立承担实验实训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四)具有参与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实训建设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基本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任务,承担1门以上实验实训课程讲授工作,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其中本科生实验课程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80学时),同时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50学时。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实验室建设,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二)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实验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1篇或参与出版实验实训教材1部;或完成的实验报告、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实验实训设计方案、实验实训项目总结、实验实训教学案例等实践成果,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鉴定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领域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授权。

(二)参与完成教学、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成果获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

(三)独立设计过2项以上实验实训项目,并在实际工作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实训技术和装置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成绩。

(四)教学效果良好,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五)获校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校级教学比赛以上奖励。

(六)作为省部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

(七)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

(八)指导学生申请获得省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并结题。

(九)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二十五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实验实训教材1部。

(二)完成的实验实训报告、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实验实训设计方案、实验实训项目总结、实验实训教学案例等实践成果,获单位奖励、或鉴定验收、或收入单位的工作简报(交流文集)。

第八章  助理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能掌握常规的实验实训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熟练地使用与实验有关的仪器设备,参加过实验实训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试验方法,较好地完成实验实训任务。

第二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参与设计过实验实训项目,并能独立完成较高水平的实验或技术报告;实验技术人员能够协助完成加工、改进实验实训技术和装置,或参与实验室建设、起草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的相关解释见附录。


 

 

本条件的相关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编著、教材、个人艺术创作作品集。凡属与他人合作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专著或编著)等,必须明确地指出承担的数量和所处的地位及作用。

四、本条件中,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发表在已被国家依法取缔的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讲座、清样、动态、短篇报道、简报、译文、科技新闻、考试大纲、习题集(库)、考试题库等不能认定为学术论文。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做参考。公开出版物是指学术刊物(有ISSNCN刊号)或书籍(有ISBN书号)。国内公开发行公开出版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同时,同一论文不能既作为教改论文又作为学术论文。

五、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在学术刊物(有ISSNCN刊号)上公开发表,被SCIEISSCIA&HCI收录。国内权威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所有增刊除外。SCI论文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执行。国家主流媒体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等权威报纸。

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等权威报纸的理论文章等同于CSSCI核心期刊;国防科技报告等同于1SCIEI期刊论文;认证Ⅱ级网络文章等同于在国内核心刊物发表文章1篇。思政课教师在广西日报、当代广西等自治区级媒体发表的文章,评审时等同为公开发表文章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 1 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 2 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七、本条件中,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除特殊说明外,国家级奖是指《教学奖励学科竞赛目录》中ABCD类中全国竞赛,省部级指ABCD类中全国竞赛对应的广西区竞赛以及D类中广西竞赛;同一项目所获奖项以最高奖计。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或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创新创业项目均必须为第一指导教师身份。

八、本条件中,课堂授课时数计算方式:根据实际课堂授课学时数计算,包含理论和实验课程。计划学时数包括课堂授课课程和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其它课程,其它课程计划学时折算方式:(1)毕业设计(论文)学时数=指导学生人数×计划周数×1学时/·周;(2)以周数开设的实践类课程(含课程设计、生产实习、实训类课程等)学时数=计划周数×16学时/周,30人为1个标准课号;超过30人,超出部分折算系数计入,不足30人按30人计算。

九、科研与教改项目(课题)

(一)科研项目(课题)

1.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或任务书)依据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中央军委机关、各军兵种及国防科工局直接下达的国防(融合)项目为国家级科研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依据(或任务书)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A类以上项目)或广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

3.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的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B类项目及以下);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二)教改项目(课题)

1.国家级教改项目(课题):有财政经费支持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教育部新工科、新文科等研究与实践项目等。

2.省部级教改项目(课题):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B类项项目及以上);广西新工科、新文科等研究与实践项目;有财政经费支持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A类课题或者专项课题;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广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

3.市厅级教改项目(课题):指由省级以上教学协会、教指委,地市级政府下达的教改项目;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自筹经费教育科学规划B类、C类及专项课题。

(三)上述各级别科研项目(课题)均需要有经费支持,均需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经费到校证明为准。财政经费支持均不含学校配套经费。同一项目(课题)不能既作为教改项目(课题)又作为科研项目(课题)。

十、本条件中,成果转化收益的核算:符合《广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标准》(桂科成字〔201634号)条件的到位技术交易金额或技术作价金额的50%

十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凡冠有以下者,不含本级。

十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分配以项目立项时签订的合同书及经费预算表为依据。

十三、担任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或休产假、因公致伤休假一年之内、或因病休假半年之内的,执行任务(休假)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计算年均教学工作量时以上时间不计算在内。兼职管理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60%计算。

十四、具有一年以上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等同于具有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

十五、本条件中,班主任工作经历的要求设置过渡期2年,2024年及以后申报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需满足第六条第三款的申报要求。

十六、本条件中,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的要求设置过渡期1年,2023年及以后晋升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的,需满足关于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的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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