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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水电管理规定》的通知(桂电〔2023〕24号)

2023年06月21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水电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2023621日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水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资源管理,有效控制学校水电消耗及运行成本,创建节约型校园和绿色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范围包括:使用学校供电、供水系统的教职工住宅区用水用电及学校教学办公场所、体育文化活动场馆、学生宿舍、绿化保洁等计划性用水用电,基建(维修)、商业门面、合作企业、校办企业、各单位、各部门自主办学(班)、培训等非计划性用水用电。

第三条  学校后勤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水电的正常供应、用水用电审批、水电使用指标落实及供水供电设施日常维护维修、监督检查等工作,参与学校供水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等工作;负责学校节能总体规划、用水用电计量设施配置、数据报表审核、水电费回收、日常监督检查及违章用水用电查处,负责学校水电数据填报及与地方相关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和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宣传等。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是学校水电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及管辖区域的水电管理及师生员工安全用电、节水节电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操作权在后勤处。为保障全体师生安全用水、用电、未经后勤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拆、改学校管、网、线等供水供电设备设施,任何部门和用户不得私自向校外单位或个人转接水电。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各水电用户须自觉遵守学校水电管理规定,主动履行节水节电职责,并有义务检举和制止浪费水电的行为,共同建设节约型校园和绿色学校。

第七条  学校支持、鼓励节能科技攻关,节能项目研究、开发,节能示范项目引入、推广。

第二章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后勤处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商业门面用户。与学校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后,须到后勤处办理用水用电审批、开通手续,后勤处代表学校与用户签订供水供电协议,安装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办理水电开通时需提供租赁合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二)基建(维修)施工用户。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后,须到后勤处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勤处代表学校与用户签订供水供电协议、安装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办理用水用电申请时需提供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法人或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三)教职工住户。持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科开具的《调(退)房通知单》到后勤处办理水电表数据、住户信息核对、登记、开通、结算等手续。

(四)其他用户。申请用水用电时,须持举办单位证明到后勤处备案。

第九条 后勤处代表学校与有关用户签订供水电协议时,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根据抄表计量对用户进行收费。

第十条 用户变更用户名、停止(或暂停)用水用电、移动表位、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增容等,须报后勤处审批,办理程序如下:

(一)教职工退房、调房、更换户名或调离学校的,需提供国资处房产科开具的《调(退)房通知单》,并抄水电止数到后勤处交清至退房当天的水电费后,方可办理退房、调房、更换户名、离校等手续。

(二)施工(维修)、商业用户、合作企业申请停止水电供应的,由后勤处与用户共同抄写水电止数,并结清水电费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变更用水用电性质的,用户持校内相关单位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四)教职工住户申请办理增容手续的,必须先到后勤处递交申请,后勤处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在楼栋内主供电线路满足增容要求的前提下,由后勤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编制改造计划,改造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楼栋供电线路不满足增容要求,如用户坚持增容,必须对楼栋主供电线路增容并进行改造的,改造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五)施工、商业门面、合作企业用户申请办理增容手续的,必须向后勤处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后勤处则必须进行现场查验,在用电点上级设备额定容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增容,如不能满足增容要求,则改造再上一级线路及设备,直至满足容量要求,其改造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教职工住房以水电计量表为界,周转房及商业门面以入户空开为界,分界点以前水电设施管理使用权限由后勤处管理维护,分界点后计归用户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 消防用水设备、设施统一归保卫处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  水电计量及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GB/T 29149-2012)配备计量器具。在校园内办公区、教学区、宿舍区及家属区域实行四级计量(一到四级水、电表计量率全部100%:一级表100%、二级表100%、三级表100%、学生宿舍、住户等四级表100%)。

第十四条 校内的水电用户在每一个用水(电)点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表(包括校内教职工、学生宿舍),计量表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接线由后勤处负责实施,所发生费用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承担。

第十五条 用户负责保管计量表,不得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性的物品,违者以历史同期月份最高记录用量计算收取水电费。因用户原因造成计量表损坏或需要移动表位的,或用户对符合计量精度要求表具提出更换的,均应由后勤处负责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六条 “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指水电表不能真实反映水电用量,计量表多计或少计。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时,须及时向学校后勤处申请备案并办理更换手续。教职工住户因人为原因损坏计量表的、校外用户需更换计量表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对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时,处理办法如下:

(一)用户如对计量装置或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计量表拆装及鉴定费用,超出误差范围的,由学校承担以上费用;

(二)若由于表计量误差引起计量不准时,退补水电费方法参照当时供电局及自来水公司出台的相关处理标准执行,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按先计算水电量缴纳费用;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装表计量的,根据用水用电设备功率、使用人数、使用时间等因素测算水电用量并收取水电费。

第十八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水电指标将适时推行定额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将另行制订。

第四章  水电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水电价格由后勤处根据属地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如遇国家政策价格变动,收费价格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后勤处是学校财务部门委托的唯一水电核算与收费单位,任何未经校财务部门委托的私自收费行为均是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水电使用按用途分类收费

(一)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公共场所发生的水电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二)校内住户用水用电按桂林市居民水电价格计费,水电收费分为“代扣”“自缴”和“预付”三种形式。

(三)学生宿舍水电定额指标按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费用由学校承担,超额部分学生自行付费,超额水电费回收上缴学校财务。

(四)基建、维修、绿化等施工用水用电参照商业水电价格。商业门面、经营场所按商业水电价格收取水电费。

(六)经学校允许,各单位、各部门利用学校教学办公室用房、辅助用房、体育场馆、文化活动场馆、会议室等场所从事非计划性办学、培训等经营创收盈利性活动或将以上场所对外出租的,参考商业水电价格收取水电费。

(七)学校教学、办公、学生宿舍楼、校门等各类值班室根据照明灯具、电风扇、空调等耗能设备因核定用电指标,超指标用电的,电费由值班人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水电费计费标准和方法如下:

水电费=水电计算用量×水电计算单价

(一)水电计算用量的确定

水电计算用量=水电计量表计的抄见量

水电计量表计的抄见量=(本次水电抄见数-上次水电抄见数)×计量表具倍率

(二)水电计算单价的确定

水电计算单价=水电基本单价+各类附加单价

电基本单价=桂林市供电局的电费单价

水基本单价=桂林市自来水公司的水费单价

各类附加单价包含水电管网损耗、供水变频加压等费用,参照GB/T778.1-3—1996《冷水水表》《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在水电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缴清水电费,逾期15日不交者每逾期一日可加收水电费的3‰滞纳金。后勤处对连续2个月不缴纳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户对缴费存在异议的处理如下:

用户如对水电缴费清单有疑义的,须在5天内向后勤处提出书面意见,后勤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对水电数据,并给予妥当处理,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为用户默认无异议。

如因用户原因未能如期抄录到计量表数据的,可按前一次数据预收水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和各类维修改造工程结束后,未取得后勤处出具的水电结算清单,学校财务处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水电设施更新及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  学校新建供水及输配电工程由学校基建处规划和实施,后勤处参与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如确需改变,必须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水电工程的新建、改建、装修等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时,须经后勤处参加图纸会审、竣工验收时后勤处参与验收,工程移交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水电竣工图及完备技术资料(含电子档),以备后续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用户如需在既有建筑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用水用电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审核,并报后勤处核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完毕后,由后勤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水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二十九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学校水电维修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学校公用房:水电设施正常使用损坏的,由后勤处负责维修;人为损坏的,由用户承担维修费用。新增项目,按国家相关标准实施,所发生的费用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承担

(二)学校公用房(周转房):水电设施在原配置范围内的正常维修由后勤处负责,超出原配置范围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已购买所有权的房屋,房内水电维修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后勤处负责学校的水电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水电正常运行,制订学校供水、供电系统(含管线)日常巡查和值班制度,定期做好水、电工的岗前和业务提升培训,有效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六章  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正常教学上班时间段,如天气温度在1025℃不允许使用空调(特殊实验室除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有条件时应对空调进行智能控制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启空调时不能敞开门窗,长时间运行后,需敞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关闭空调。人离开房间15分钟以上应关闭空调。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同时使用空调、取暖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购置空调及电热(冷)设备必须是国家规定的能效2级以上节能环保产品。购置大功率能耗设备的,须报后勤处审批备案(填写包括空调型号、容量、装置地点),并经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必须进行电力线路扩容的,安装费用由用户单位承担。未报经后勤处审批备案的,国资处不予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无特殊情况,非正常教学上班时间段及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控制使用空调(特殊实验室除外)。

第七章  教学办公场所用水用电管理

第三十六条  正常教学办公时段,无教学安排的教学场所限制使用水电(含智能电热饮水机)。在自然光线充足的情况下,教学办公场所(含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体育文化活动场馆等)不允许使用照明灯具。

第三十七条 非教学办公时段,控制教学办公场所的水电使用。办公室在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及下班时间段不允许使用水电(值班、加班等情况除外);教室在双休日(周日晚除外)、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停止水电供应(特殊实验室、有教学任务的教室及安排用于自习的教室除外);晚自习教室学生入座率达到80%后,才能启用第二个教室(期考、四六级外语考试、考研复习等需要固定开放的教室除外),晚自习结束后一律关闭电源。各单位、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水电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后勤处申请使用。

第三十八条 教学办公场所内禁止使用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电器。除教学需要外,教室和实验室不允许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炉、电暖袋(暖宝)、烘鞋器、取暖器等电器。

第三十九条 下班或长时间离开教学办公场所须及时关闭电源,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经学校允许,利用学校教学办公场所从事培训、办班等经营创收活动使用学校水电的,须报后勤处审批,并向学校缴纳水电费。

第八章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入住、毕业或宿舍调整应及时查看电表,并与后勤处核对剩余电量。毕业或宿舍调整的学生,必须结清所在宿舍的水电费,并检查水电设备完好情况,由宿舍房管员检查核对,如有人为损坏设备的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 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寒、暑假期间学生宿舍停止水电供应(假期留校学生居住的宿舍除外)。如有留校学生,须统一安排住宿。

第四十三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棒、取暖器等电器(电吹风和空调除外)。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禁止私接电源、电线和擅自改动室内线路、热水设备。一经发现,违规宿舍集体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德育扣分、纪律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离开房间时,必须关好开关,切实做到人走断水断电。用电过程中如遇临时停电,须立即切断电源,防止送电时损坏电器或发生短路造成火灾事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用水用电、安全用水用电、爱护水电设施,发现漏水或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九章  体育文化活动场馆用水用电管理

第四十七条 体育文化场馆应遵循“非必要不用电、少用电”的节能原则,根据室内光照、温度及人数,开启照明灯和空调。教学时段,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遵守馆内工作人员的要求,履行能耗管控责任。

第四十八条  闭馆时,工作人员应对馆内照明灯及空调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关闭电源。

第四十九条 经学校允许,体育文化活动场馆用于承办艺术高考、体育竞赛、文艺汇演、培训等活动需使用学校水电,承办单位应报后勤处备案,盈利性活动须向学校按商业水电价格缴纳水电费(按照营业额的3%缴费)。

第五十条  校内或校外单位利用学校体育文化活动场馆举办活动使用学校水电的,须报后勤处审批,校外单位须向学校缴纳水电费。

第五十一条 未经学校允许,将体育文化活动场馆对外出租,或利用体育文化活动场馆从事经营创收性质的活动的,学校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章  节水节能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后勤处负责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全校节水节能各项工作,有权组织开展各单位、各部门对水电使用情况巡查、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节水节能管理者作用,建立制度约束和治理水电浪费行为。组织师生开展节水节能宣传教育,自主开展水电节能改造,自觉使用节能产品。

第五十四条 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场所做到人走灯灭,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能耗。

第五十五条 若无特殊需要,相关负责单位应及时关闭各种展示板的背景灯、LED电子大屏、景观灯、装饰灯和庭院灯。路灯、走廊灯时控装置要根据季节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或加装光控等自动控制装置,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公共区域路灯密集或交通量少的路段,晚上2300后应采取关闭一半或减少照度等措施。

第五十六条 禁止使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校园绿化浇灌应使用自动喷淋装置或采用滴灌等措施,干旱季节或校园绿化需要大量用水时应向后勤处申请备案。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管理好属于本部门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接乱改行为应制止。

第五十八条 要减少电梯使用,低楼层上下楼尽量不用电梯,三层楼(含)以下原则上停开电梯。

第五十九条 后勤处是学校节水节能工作的常设业务机构,负责全校节水节能工作的总体筹划,结合德育工作依托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学生社团,广泛开展全校节水节能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水日、国家节水周、节能周、节能月、地球一小时等时点开展线上线下内容丰富多彩的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类节水节能设计竞赛类活动,强化全体师生员工的节水节能意识和行动自觉,通过科学管理、制度约束等手段消除浪费现象。有权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单位、部门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指标管理及计量收费

第六十条 学校水电按谁受益、谁付费的要求,实行有偿使用,水电定额指标管理。

(一)水电指标管理是学校实行全面计量收费改革的一项管理手段。在完成水电基础设施改造、计量表计安装、水电数据分析等工作后,通过试点逐步在全校推行水电指标管理,推进水电管理体制改革。

(二)水电指标的定额管理、测算细则、节约与超支的奖惩等实施细则,将另行制订。

第十二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发生以下行为的,第一次发《违章通知书》给所在的部门,第二次在校园网公布违章的单位和个人,并从部门经费扣除所浪费的水电费。

(一)在自然光线充足情况下使用照明电源,下班(课)、会议结束及长时间离开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体育文化场馆等不及时关闭照明灯、电扇、电脑、打印机、复印件、饮水机、空调等设备电源。

(二)气温1025℃时使用空调(特殊实验室除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高于20℃

(三)在使用空调的情况下,使用取暖器。

(四)在教学办公、体育文化等场所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微波炉等大功率电气设备。

(五)使用学校自来水水源冲洗车辆等。

(六)在办公场所内制作饭菜。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发生以下行为的,发《违章通知书》给所在的部门,停止水电供应,在校园网公布违章的单位和个人,从部门经费扣除浪费的水电费及管线(网)损耗费,并上报学校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学校允许,利用教学办公用房、辅助用房、体育文化活动场馆从事经营创收活动或将以上场所对外出租使用学校水电。

(二)未经学校允许,将教学办公辅助用房用于住宿、生活使用学校水电。

(三)私自改变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及教学辅助用房电源线路,造成安全隐患。

(四)教学办公场所进行改造装修,用水用电未报后勤处审批备案。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发生以下行为的,停止水电供应,按《用水用电协议》及桂林市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有关规定追缴水电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

(二)绕过水表电表接水接电盗用水电。

(三)故意损坏计量装置,致使水表、电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四)未经审批动用消防水源(发生消防火灾火险除外)。

(五)未经学校允许,将住房(使用学校水电的集资房、房改房、公租房)对外出租从事经营创收活动,或改变水电用途的。

第六十四条 发生以下行为的,停止水电供应,按规定交清相关费用方可恢复水电供应。逾期15个工作日不缴纳费用的,按桂林市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电费每日按用量的3‰、水费按5‰收取),直至交清所欠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水电供应,恢复水电供应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一)不按时缴纳水电费的用户;

(二)未经学校允许,擅自改变教学、办公、生活等保障类型水电用途的;

(三)因工作调动、出国、辞职等原因离开学校的住户未退还学校住房(使用学校水电的住房),在办理离校手续前未缴清水电费的。 

第六十五条 窃水、窃电处罚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的,所窃用电量按私接电气设备额定总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下同)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径(根据泵房运行压力)确定小时水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小时用水量按表查计)。

(二)以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电量按所装所有电气设备的额定总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如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或从该用户水电始用日起计算。经营性用户每日窃电、窃水时间按15小时计算(8时至23时);非经营性用户按10小时计算。

第六十六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并进行赔偿。因此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 因违章被停止供应水电的单位和个人,需重新启用时,须到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恢复水电供应。

第六十八条 学校监督巡查发现有违章行为的,向违章的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不认真进行整改或出现3次以上(含3次)违章行为的,在校园网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举报各种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经核实后,视情况给予50-500/次的奖励。

第十三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七十条  除严格执行本规定外,用电过程还应严格遵守《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安全用电规定》(桂电〔202323号)。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水电管理规定》(桂电〔200838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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